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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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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县(市、区)经信局、财政局(宁波市不发),各银保监分局、监管组,省属有关企业:

按照《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浙经信材料〔2019〕140号)要求,为做好2020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企业生产《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》(浙经信材料〔2019〕140号印发)内的新材料产品,且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,符合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,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。

二、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,购买单位为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。企业申请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。

三、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(套)装备用材料,其生产企业不得再提出保费补贴申请。

四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(具体要求见附件1,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厅)。各市、县(市、区)经信局(其中“区”特指萧山区、余杭区、富阳区、临安区、洞头区、上虞区、柯桥区)汇总并会同属地财政部门、银保监部门初审后,于2020年9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(格式见附件2)、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工业处。

 

 

附件:

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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